Web Title: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2022-10-27 轉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修訂「自主防疫指引」1份,請查照。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10月1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144333號函辦理。
二、 為因應邊境管制及國內防疫政策逐步開放,自國外入境者將免除居家檢疫,改進行7天自主防疫。因防疫政策調整,原「COVID-19居家隔離及自主防疫指引」部分內容已不適用,爰指揮中心修訂旨揭指引,並自同年10月13日起生效,惟如因疫情因素致邊境開放政策實施日期調整,生效日請依指揮中心公布日期為準。
三、 有關校園防疫措施仍請貴校(園)依據本局111年10月12日桃教體字第1110097154號函及10月13日桃教體字第1110097855號函(諒達)辦理。
四、 本案附件可逕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首頁(https://www.cdc.gov.tw/)>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最新政策資訊>居家隔離及自主防疫項下查詢運用。

2022-10-13 檢送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學生宿舍防疫管理指引」1份,詳如說明,請查照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1年10月7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138132號辦理。
二、 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政策,調整宿舍防疫措施,住宿學生同寢室室友出現確診或快篩陽性個案,於「自主防疫期間」請參照最新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內出現確診或快篩陽性個案之應變措施辦理,並自111年10月13日起施行。
三、 請持續落實宿舍環境消毒及個人衛教宣導(如:配戴口罩、加強手部清潔消毒、公共空間及常接觸表面之清潔消毒、注意呼吸道衛生及咳嗽禮節相關事宜),同時強化自主健康監測等防疫措施。
四、 請隨時注意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防疫政策,教育部將持續配合疫情發展適時調整學生宿舍防疫因應作為

2022-10-13 衛生福利部110年7月22日衛授疾字第1100200037號公告「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對象應遵守及注意事項」,自即日停止適用,檢送公告1份,請查照。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說明:  
一、 依據本府111年10月5日府衛疾字第1110279504號函辦理。
二、 鑑於現行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對象政策調整,旨揭公告對象已不適用,爰予停止適用。
三、 前述對象應遵守事項已分別載明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個案接觸者居家(個別)隔離通知書」及「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並敘明違反規定之裁罰依據與罰則。前述處分書將依疾病防治政策適時調整並更新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
四、 檢附旨揭公告1份,亦可逕至本局首頁/肺炎防疫/新冠肺炎防疫專區處查詢運用

2022-10-13 有關自111年10月13日(含)起修正本市校園防疫措施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1年10月7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136713號函辦理。
二、 本次調整校園防疫措施,僅針對教職員工生如有同住家人或同寢室室友確診,教職員工生於自主防疫期間到校規定,自111年10月13日(含)起實施,說明如下:
(一) 教職員工生於自主防疫期間,倘有症狀,應在家休息,不到校(班)上課、上班,並依原規定核予假別。
(二) 教職員工生於自主防疫期間,倘無症狀,且持有兩日內(上課當日或前一日)快篩陰性結果,可到校(班)上課、上班。
三、 另學校教職員工在校期間,因公務、自主防疫期間返校、有接觸快篩陽性個案者、出現身體不適或有呼吸道症狀,或因公務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項比賽或活動,可依實際使用需求向學校提出申請,由學校提供每次1人1劑快篩試劑,若仍有不足情況可依實際使用需求再向學校提出申請。
四、 餘校園防疫措施仍請依本局111年8月29日桃教體字第1110080648號函(諒達)及111年9月30日桃教體字第1110093027號函(諒達)辦理。
五、 檢附「111學年度高國中小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整備情形檢核表」、「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應COVID-19疫情校園防疫措施暨Q&A」及「教育部調整校園防疫措施圖卡」各1份,亦可逕至本局首頁/肺炎防疫/新冠肺炎防疫專區處查詢運用。

2022-10-06 轉知有關滿12歲至17歲青少年Novavax(Nuvaxovid)COVID-19疫苗接種相關作業,詳如說明,請查照。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9月3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134435號函辦理。
二、 旨揭疫苗目前核准適用年齡為12歲以上,依據111年9月5日「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預防接種組(ACIP)」第7次專家會議,建議提供12歲至17歲青少年接種Novavax COVID-19疫苗2劑基礎劑,另亦建議可作為追加劑接種,以提升整體保護力。
三、 旨揭疫苗接種作業自111年9月30日起實施,相關接種作業說明如下:
(一) 本次提供接種之Novavax COVID-19疫苗,與以往提供18歲以上接種之該廠牌疫苗相同,每劑接種0.5ml,接種途徑為肌肉注射,與其他疫苗可同時(分開不同手臂)接種。
(二) 本疫苗基礎劑接種劑次為2劑,依我國ACIP建議,2劑間隔至少4週,並以同廠牌疫苗完成基礎劑接種為原則(倘第一劑接種Novavax,第二劑僅只能接種Novavax,不可與BNT及Moderna混打)。惟在特殊情況(如第一劑接種後出現嚴重不良反應)下,可以不同製程疫苗完成兩劑接種。
(三) 另依據我國ACIP建議,本疫苗亦可提供作為12歲至17歲青少年追加劑接種(可與基礎劑不同廠牌),與最後一劑基礎劑/基礎加強劑間隔至少12週(84天)。
四、 倘尚未完成基礎劑(一/二劑)及追加劑(三劑)接種,且有意願施打旨揭疫苗者,務必請家長/監護人於學生疫苗接種前詳閱接種須知,瞭解接種後可能發生的常見副作用及應注意事項後,填寫「滿12歲至17接種評估暨意願書」,經醫師評估後接種。
五、 另請貴校協助提醒家長/監護人於接種後,可透過接種單位提供的海報或須知上的QR code掃描加入Taiwan V-Watch疫苗接種-健康回報,藉由家長/監護人關注子女回報接種後狀況,提升對 COVID-19疫苗安全監測、相關關懷照護及因應效率。
六、 學生接種疫苗後,當日起如有不良反應,得申請疫苗假,不列入出缺席紀錄,以3天為原則(含接種當日),必要時得延長。另學生請疫苗假時,請貴校協助確認家中是否有人陪伴及照顧。
七、 若家長需請假陪同學生至醫療院所接種疫苗,可給予防疫照顧假。學生於疫苗假期間,家長如有照顧學生之需求,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如祖父母)。
八、 檢附「Novavax COVID-19疫苗接種作業說明簡報(更新版)」及「Novavax COVID-19疫苗接種須知暨評估及意願書(更新版)」各1份,亦可逕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COVID-19疫苗>相關指引單元項下查詢。

2022-09-12 自本(111)年9月1日零時(航班表定抵臺時間)起,入境檢疫措施3天居家檢疫及4天自主防疫,檢疫處所前3天居家檢疫維持「1人1戶」,後4天自主防疫調整為「1人1室」,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說明:  
一、 依據本府111年9月5日府衛疾字第1110246799號函辦理。
二、 為持續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及兼顧民眾生活需求,經綜合評估入境檢疫措施實施情形、國內外疫情、防疫與醫療量能,就入境檢疫措施進行旨揭調整,重點摘述如下:
(一) 3天居家檢疫:維持「符合1人1戶條件之自宅或親友住所」或「防疫旅宿」。
(二) 4天自主防疫:得於符合1人1室條件之自宅或親友住所進行自主防疫,「1人1室」係以單獨房間含獨立衛浴設備為原則。
1、 後4天自主防疫地點異動無需向地方政府申請。
2、 考量自主防疫期間可能尚處於病毒潛伏期,故自主防疫期間不可入住一般旅宿。
3、 再因離島防疫旅宿及醫療資源有限,且自主防疫期間可能尚處於病毒潛伏期,離島民眾自國外返臺後,建議於本島完成3天居家檢疫及4天自主防疫為原則,惟如自主防疫期間因親屬身故或重病等社會緊急需求,得返回離島奔喪或探視,並於搭乘交通運具期間全程佩戴醫用口罩及維持社交距離。
4、 前3天居家檢疫期間如於自宅或親友住所採1人1戶進行檢疫之民眾,考量檢疫期間家戶環境可能存在病毒風險,其後4天自主防疫仍於原檢疫地點維持採1人1戶方式為原則,以避免在臺家人(非居檢者)進入該戶同住時暴露於境外變異株之感染風險,惟如經衛教後民眾仍需在臺家人進入該戶同住,則須進行全戶完整環境清消後始可入住,原入境者改為1人1室自主防疫。
(三) 同日入境之家屬/同住者檢疫期間可於檢疫地點同住,如於防疫旅宿同住1室檢疫,後4天返家可同住1室自主防疫。
(四) 檢測措施維持於入境時在機場/港口配合進行PCR檢測,並由國際港埠人員提供2歲以上入境者2劑家用抗原快篩試劑,請其於檢疫期間有症狀及自主防疫期間首次外出時使用。
(五) 配合旨揭自主防疫期間檢疫處所調整為1人1室及實務作業,相關配套措施如下:
1、 自主防疫期間暨有關得返家1人1室之規定,明列於「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附件1),如違反相關規定者,得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9條裁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2、 為強化民眾落實自主防疫,於居家檢疫期間每日雙向簡訊,增加有關「於檢疫期滿後請接續自主防疫4天並遵守相關規範」之訊息以提醒民眾(附件2)。
3、 為降低家戶傳播風險,關懷人員將針對採1人1戶自宅或親友住所檢疫之民眾,於其入境當日(第0天)或檢疫第1天進行電話關懷時,加強民眾風險溝通及衛教後4天自主防疫仍於原檢疫地點維持採1人1戶方式為原則,相關衛教訊息詳列於「地方政府執行居家檢疫者關懷及訪查作業原則」(下稱作業原則;附件3)。
三、 本案相關附件及居家檢疫措施相關問答輯,請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首頁(https://www.cdc.gov.tw)/COVID-19防疫專區/Q&A/本署Q&A/Q45、Q45-1及Q71項下參閱。

2022-08-31 為因應開學,檢送「教育部與衛生福利部致家長的一封信」1份,請查照。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1年8月26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113360號函辦理。
二、 請貴校(園)透過多元管道對學生及家長宣導相關防疫作為,以維護校園防疫安全。
三、 本案附件可逕至教育部學校衛生資訊網(https://cpd.moe.gov.tw/index.php)>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教育專區>教育宣導>宣導品項下查詢運用。

2022-06-21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劃提供「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平台」補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及提審權利告知」(下稱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請查照。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說明:  
一、 依據本府111年6月13日府衛疾字第1110148326號函辦理。
二、 為減輕行政負擔,旨揭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者補發之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開立機關將設定為地方政府衛生局,並於本(111)年5月30日開放使用,說明如下:
(一) 個人資料(姓名、聯絡電話、地址)及隔離地址,由申請人自主填報,而隔離起日及迄日係介接醫療機構上傳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之採檢日,並依確診者解除隔離政策,由系統設定隔離期間邏輯如下:
1、 確診者研判日為本年4月30日至5月7日:第1頁之「隔離期間」為「採檢日」加上10日;第6頁之「開始隔離日」為「採檢日」,「取消隔離日」為「採檢日」加11日。
2、 確診者研判日為本年5月8日之後:第1頁之「隔離期間」為「採檢日」加上7日;第6頁之「開始隔離日」為「採檢日」,「取消隔離日」為「採檢日」加8日。
(二) 補發之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其中隔離起日及迄日等資料如與民眾實際隔離狀況有不符情形,請逕洽各區衛生所修正。
三、 檢附旨案申請流程說明1份,亦可逕至衛生福利部首頁/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處查詢(https://reurl.cc/9G9l5V及https://reurl.cc/rDVW7k)。

2022-06-20 南門國小7/4(一)新冠肺炎疫苗接種通知及意願回傳表單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時間: 7/4(一)上午10:30至12:00

疫苗種類:BNT、莫德納

攜帶物品:接種評估暨意願書(家長務必簽名)、個人健保卡及黃卡(施打第一劑者,不需帶黃卡)

請欲接種疫苗之學生家長,填寫下列表單,以便診所統計預估當日施打劑量,感謝您的配合。

https://forms.gle/91RwAcix8mPNZUwR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