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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02-07 | 點閱數: 185

一、本案係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刪除第22條(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16條【育嬰留職停薪】及第20條【請家庭照顧假】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故修正旨揭辦法。
二、本辦法修正重點係刪除原第2條第2項第6款「檢附配偶就業之證明文件」規定,即不論配偶是否就業,也不再限定需有正當理由,親職雙方可選擇是否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明定自111年1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