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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4-04-29 | 點閱數: 12

1.為強化同仁健康權之保障,公務員服勤時間除了基本上班時數8小時外,應覈實指派加班並衡酌加班之必要性、合理性及急迫性,又加班後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每日延長上班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每月合計不得超過60小時。

2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每日工時及每月延長辦公時數,分別以不超過14小時及80小時為原則;且每日工時超過14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報府備查。

3.另如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每日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不得超過80小時;且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應事前經市府同意,並以2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1個月。

4.請同仁登錄「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搜尋課程名稱「113 年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勤休制度宣導課程」並於7月31日以前完成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