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桃教小字第1080007381號
主旨:有關教育部函知身心障礙學生校外教學權益保障相關事宜一案,請貴校務必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1月21日臺教學(四)字第1080011197A號函辦理。
二、請貴校辦理校外教學等活動時,務必考量身心障礙學生需求,必要時應租用無障礙車輛以維護身心障礙學生參與課程之權益。
三、學校不得強制要求家長陪同,或以需負擔額外費用、未具備陪同人員與無障礙設施等理由,拒絕身心障礙學生參加。
四、如身心障礙學生有陪同人員或搭乘設有升降設備之車輛之需求,請事先將該需求明列於招標文件中,以利廠商納入服務成本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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