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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特教組長 - 輔導室 | 2024-08-07 | 點閱數: 60

一、依據國教署113年8月1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35702532號函暨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 業原則(以下簡稱商借原則)辦理。 二、國教署為辦理旨揭業務,擬於113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教師至國教署支援,工作內容及資格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 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之編制內專任 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 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須熟悉文書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間: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國教署(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四)辦理業務: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五)其餘事項依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請有意願之教師於113年8月8日(星期四)前將簡歷表電子 檔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e-1191@mail.k12ea.gov.tw,並 於信件主旨註明「應聘原民特教組特殊教育科商借教 師」,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