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揭要點主要修正係調高服務獎章獎勵金發給標準,並溯自114年1月1日施行。 (一)特等服務獎章(任職滿40年):新臺幣4萬元。 (二)一等服務獎章(任職滿30年):新臺幣3萬元。 (三)二等服務獎章(任職滿20年):新臺幣2萬元。 (四)三等服務獎章(任職滿10年):新臺幣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