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係規範改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之師範校院結業生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一案,是類人員退撫新制(85年2月1日)實施後,已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者,得依教育部114年6月5日令發布之日起10年內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逾3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該實習教師年資,得比照分發公立中小學實習人員採計辦理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