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轉勞動部令,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上級機關(構),於公務人員遭受性騷擾,且行為人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最高負責人,應為其自治監督機關,即分別為行政院、內政部。本解釋令自即日(114年12月1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