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係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訂定「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差額補助要點」,補助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請領公保生育給付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時,發給本差額補助,據以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 二、本案修正內容為,生育津貼: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及相關補助,其請領之金額合計較本表所定補助基準為低時,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