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過鑑定之正取生,請於115年4月19日(星期日) 08:30至11:30攜帶戶口名簿正本及鑑定結果通知書向錄取學校輔導室報到,逾時未報到者視同放棄。 二、非設籍本市學生經錄取後,須於115年8月1日(星期六)前將戶籍遷至本市始能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