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通過鑑定之正取生,請於 115 年 4 月 20 日(星期一)08:00 至 15:00 攜帶戶口名簿正 本及鑑定結果通知書向錄取學校輔導室報到,逾時未報到者視同放棄。
二、 非設籍本市學生經錄取後,須於 115 年 8 月 1 日(星期六)前將戶籍遷至本市始能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