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108年4月3日臺教人(四)字第1080045999號函辦理,併附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1份。
二、旨揭修正條文,主要是獎勵金申請表及發給標準表修正,服務獎章奬勵金修正:三等(任職滿10年者)獎勵金由3,600元調整為5,000元、二等(任職滿20年者)獎勵金由7,200元調整為10,000元、一等(任職滿30年者)獎勵金由10,800元調整為15,000元及特等(任職滿40年者)獎勵金由14,400元調整為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