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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訓育組長 - 學務處 | 2018-08-15 | 點閱數: 323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發文字號:桃教小字第1070065624號

主旨:函轉教育部轉知有關交通部為維護各機關、團體及各級學校辦理旅遊與校外教學行程安全,於安排行程時務必遵守旅行業及交通運輸相關規定,以維護行程旅遊安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8月8日臺教學(五)字第1070133674號函辦理。
二、為維護學生進行旅遊及校外教學或畢業旅行行車安全,請學校安排各類旅遊行程時應避免早出晚歸、行程過度緊湊、行車距離或時間太長等情形;如確有長距離行程之規劃時,應採駕駛替換機制、調整或變更行程、多元交通運具方式辦理,以維護旅遊安全,同時避免駕駛人違反勞動基準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
三、租用遊覽車安排行程,請勿進入禁行路段,有關全國大客車禁行及行駛應特別注意路段及時段相關資訊,刊登於本局局網→監理服務→業者資訊→遊覽車項下,敬請多加利用查詢。
四、檢送教育部及交通部公文各1份。
五、本案副知本局高中科及國中科,敬請協助督導所屬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