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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8-08-30 | 點閱數: 388
一、依銓敘部107年8月20日部退三字第1074582312號書函副本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依銓敘部前開書函以,公務人員如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須由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退休或資遣者,其退休金或資遣給與,除可選擇匯入受監護人本人帳戶外,亦得選擇匯入監護人帳戶,惟法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退休金或資遣給與之使用,應依民法第1101條等有關規定辦理,另考量同一法制之相同法理,公務人員遺族退撫給與之發給及使用,亦應照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