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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組長 - 總務處 | 2019-07-23 | 點閱數: 870

檢送本局修訂「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1份,請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於工作場所公告並印發各勞工,請查照。
依據本府108年7月17日府勞條字第1080178364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