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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9-10-05 | 點閱數: 200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8年10月1日總處培字第108004469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有關各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因非執行職務時間,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予以加班補償。考量「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第8點第3項由各機關訂定上下班補充規定之意旨,因機關指派出差衍生之必要交通往返路程,係屬機關內部之差勤管理事項,準此,各機關奉派出差之人員,其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應由各機關衡酌業務需要、地理位置、交通狀況等相關因素,本權責衡酌是否給予補休。
三、依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6年11月19日局給字第09600643222號函釋意旨,各機關奉派出差人員之交通路程時間,除工作性質特殊者外(如於出差往返路程仍需執勤),仍不得請領加班費,併予敘明。
四、人事總處105年12月13日總處培字第1050061995號函、106年3月7日總處培字第1060039252號書函及該總處歷次函釋與前揭解釋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