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234
  • slider image 235
:::
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9-10-09 | 點閱數: 192

一、依銓敘部108年10月4日部法二字第108486024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二、考量時空背景變更,各界迭有檢討鬆綁公務人員每年至少應休假日數之建議;又實務上,業有主管院因業務性質特殊,另定其所屬公務人員每年至少應休假日數之規定,是為回應外界建議,並保留因應內外在變化而調整應休假日數之彈性,爰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條,將公務人員每年至少應休假日數,改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定之。另有關本市府各機關公務人員每年至少應休假日數,仍請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