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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0-04-27 | 點閱數: 298

一、依本市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9年4月7日總處給字第1090030186號書函辦理。
二、為落實「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政策目標,並使各機關(構)持續推動員工子女托育服務,人事總處函送衛生福利部訂定「企業、機關(構)提供員工子女托育服務試辦計畫」及教育部訂定「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以利各機關規劃設置托育設施,其規定摘述如下:
(一)居家式托育:以員工12歲以下子女及孫子女為主,收托人數4名以下,由各機關向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媒合托育人員,並與居家托育人員簽訂僱用或委託契約。
(二)托育家園:以員工未滿2歲子女及孫子女為主,收托人數5名以上,至多12名,由各機關自行或委託機構、團體等辦理,須向社政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三)托嬰中心:以員工未滿2歲子女及孫子女為主,收托人數超過12名,由各機關自行或委託機構、團體等辦理,須向社政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四)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以員工2歲以上至入國小前子女及孫子女為主,收托人數至多60名,應委託非營利法人辦理,並申請設立許可。
三、檢附人事總處前開函文、附件影本及「設置托育設施相關規定彙整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