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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生教組長 - 學務處 | 2020-05-04 | 點閱數: 411

主旨:有關本市公立學校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之補休方式,每週最高覈實補休5小時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教師會109年4月1日桃市教師字第1090000089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102年12月25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183080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2年3月27日82局肆字第09373號書函略以,各機關員工加班費支給標準以每小時為單位,加班加滿1小時方可支領1小時加班費,至不同時段加班未滿1小時者,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均不得合併計支加班費;爰本府96年4月16日府教數字第0960099074號函示之補休原則(擔任值週導護工作1週者,得於6個月內補休假0.5日;在3日以下者,補休2小時)已優於現行法令所訂公教人員補休規定,合先敘明。
三、教師擔任導護工作補休方式為當週導護工作加班時數累計達5小時,則學校應明訂導護老師工作時段及執行導護勤務事項,每週最高覈實補休5小時為原則,由學校本權責核處,以符實情。
四、本案自108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
正本:桃園市教師會、本市各市立國中小
副本:本府教育局國中科、本府教育局幼教科、本府教育局人事室、本府教育局終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