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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0-08-21 | 點閱數: 457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8月11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088778號函辦理。
二、若代理教師屬長期病假之代理缺,現學校請長期病假之現職教師於該位代理教師聘約期間病逝,學校仍需聘請代理教師代理病逝之教師所遺課務。倘原代理原因消失,學校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辦理後續聘任事宜。
三、惟前開情形,現職教師係因病逝而改變其代理教師之代理原因,此代理原因之消失非屬人為可控制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學校得依原聘約所訂聘期續聘該名代理教師至聘期結束。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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