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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組長 - 學務處 | 2020-12-18 | 點閱數: 202

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公告場所草案總 說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依據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第六條授權,分別於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 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及第二批公告場所。本署 經滾動式檢討,依敏感族群活動場所、大量公眾聚集及頻繁進出者、 公立及大型場所優先循序漸進管制原則,重新檢討管制場所規模, 除整併現行公告之管制場所外,另擴大管制對象,新增核定招生人 數達二百人以上幼兒園、產後護理床數達二十床以上之產後護理機 構、核定收托人數達三十五人以上之托嬰中心、地區型醫院、部分政 府辦公場所及其總樓地板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二千平方公 尺之運動健身中心,爰擬具「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公告場 所」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