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局107年9月10日桃教終字第1070074417號函續辦。 二、旨揭比賽實施計畫柒、比賽規定、一、(一)「(略以)惟自選曲演唱以開始發音為計時起點,時間每首不得超過10分鐘」,修正為「惟自選曲演唱以開始發音為計時起點,演出時間總長不得超過10分鐘」,特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