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本市公、民有零售市場及攤販集中區應佩戴口罩防疫措施」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0年2月2日府衛疾字第11000183821號函辦理。
二、旨揭措施內容如下:
(一)執行時間:自公告之日起,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 散之日止。
(二)執行對象及指定場所:出入本市公、民有零售市場及攤 販集中區之攤商、消費者、運送人,及其他出入本公告 指定場所之人。
(三)應配合之防疫措施:應全程配戴口罩,並禁止試吃及試 用活動。
(四)違反前項防疫措施且經勸導仍不遵循者,依傳染病防治 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 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今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三、請加強向教職員工生宣導依旨揭公告措施配合辦理,本案 附件可逕至本局首頁(網址:https://www.tyc.edu.tw/)/ 肺炎防疫/新型冠狀病毒防疫專區處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