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第2點、第5點、第9點,業經本市府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以府教高字第1070187369號令修正發布,並溯自107年8月1日生效。
二、發布令影本(含修正規定)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