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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3-02 | 點閱數: 251

一、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屆分為10年、20年、30年、40年,其年資一律計算至110年7月31日止,其起迄時間如下:
(一)服務年資屆滿10年:100年8月31日以前到職至110年7月31日止
(二)服務年資屆滿20年:90年8月31日以前到職至110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年資屆滿30年:80年8月31日以前到職至110年7月31日止

(四)服務年資屆滿40年:70年8月31日以前到職至110年7月31日止
申請條件:以「專任」、「合格教師」、「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為原則。
二、教師辦理留職停薪,經奉准復職後,於申請辦理資深優教師獎勵時,留職期間之年資不計,留職前後之年資,可視同連續。

三、教師曾辭職(留職)進修,於畢業後仍任教師,於申請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時,辭(留)職進修期間之年資不計,進修前後之年資,可視同連續。
四、初任為私校教師者,需檢附合格(或試用)教師證明,始可併計年資。
五、曾任長期代理代課(3個月以上)教師,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者,其代課年資之計算,以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敘薪有案且年資連續者。
六、舊制師範院校畢業生服務年資可自實習當年起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