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2 條、第 14 條。
(二)教育部109年8月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72127號函。
(三)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109 年 8 月 6 日桃教體字第 1090069331 號函。
(四)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110 年 1 月 18 日桃教學字第 1100004847 號函。
二、目的:為維護學生人格發展權及身體自主權,落實學生之民主參與,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訂定本校學生服裝儀容規定。
三、服裝儀容委員會置委員七人,其委員如下:(名單如附件一)
(一)學生代表2位由自治市幹部推派擔任。
(二)校務會議選出之行政人員代表2位、教師代表2位。
(三)家長會代表1位由家長會推派擔任。
四、服裝儀容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審議。
(二)學校運動服款式、材質(例如排汗、透氣、透光) 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三)學生鞋子及襪子款式、顏色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四)其他服裝儀容相關事項之審議。
五、學生服裝規定:
(一)本校校服為運動服,印有「南門」之運動服(長短衣褲)。
(二)運動服上衣、外套與帽子需縫上或繡上班級號碼牌。
(三)每周一三五穿著運動服,每週二四穿著便服,學生於便服日,需配戴名牌。
(四)學校不統一規定換季時間,遇季節交替時,學生得視需要穿著冬夏季校服。
(五)學生得依個人對冷、熱之感受,選擇穿著長短袖或長短褲運動服。天氣寒冷時,學校開放學生在校服內外均可加穿保暖衣物。
(六)學校因其他原因必須穿著不同服裝上課或活動時,得經學務處統一公告辦理。
六、學生儀容規定:
(一)本校無髮禁,頭髮以自然、乾淨為原則。但基於健康、安全或經濟上考量,學生髮式應符合健康和安全的原則。
(二)臉、耳、四肢、身體著重整齊、清潔。
(三)指甲定期修剪(短)整齊,以保持個人衛生。
七、學生穿著之注意事項:
(一)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之精神。
(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第2項規定「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且立法院第7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時通過之附帶決議:「學校不得以學生之髮式、服裝因不符合性別之刻板印象而加以處罰」。
(三)本校教師於規範學生服裝儀容時,需考量學生在生理上、心理上、宗教上、經濟上等之特殊需求,給予學生多元選擇,並尊重其抉擇,以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且不得因服裝儀容問題據以處罰學生。
八、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