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0年度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教育補助款考核項目及本局109年6月3日桃教小字第1090046532號函、109年7月10日桃教小字第1090061136號函、109年9月2日桃教小字第1090079101號函(諒達)續辦。
二、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