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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幼兒園主任 - 幼兒園 | 2022-07-04 | 點閱數: 249

桃園市桃園區南門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111學年度廚工甄選簡章

一、進用機關:桃園市桃園區南門國民小學

二、需求人數

(一)專任廚工計一名。

三、報名資格

(一) 我國籍及具合法工作權之外籍人員。

(二)持有廚工丙級技術士以上檢定合格者專業證照。(不含丙級素食證照及烘培證照)。

(三)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及第5款各款情形之一者。

(四)無相關證照者可報名,但錄取人員以有證照者為優先。

四、報名方式

(一)報名及甄選時間:

1、第一次甄選:

111年7月7日(星期四)上午8點10分至8點30分於南山街17號幼兒園報名收件;面試時間:111年7月7日(星期四)上午9點20分,於南門國小校史室辦理。錄取者於下午2點前公告,錄取者請於當日下午3點前至幼兒園填寫報到資料,第八項應聘方式所列資料,需於隔日下午四點前繳交至幼兒園。若本次甄選結果未錄取適合人選,則續辦第二次甄選。若已有正取者,並完成報到及進用,則不再辦理後續第二次及第三次甄選。

2、第二次甄選:

111年7月14日(星期四)上午8點10分至8點30分於南山街17號幼兒園報名收件;面試時間:111年7月14日(星期四)下午1點20分,於南門國小校史室辦理。錄取者於下午3點前公告,錄取者請於當日下午4點前至幼兒園填寫報到資料,第八項應聘方式所列資料,需於隔日下午四點前繳交至幼兒園。若第一次已辦理甄選完畢,則不再辦理本次及第三次甄選。

3、第三次甄選:

111年7月15日(星期五)上午8點10分至8點30分於南山街17號幼兒園報名收件;面試時間:111年7月15日(星期五)上午9點20分,於南門國小校史室辦理。錄取者於下午2點前公告,錄取者請於當日下午3點前至幼兒園填寫報到資料,第八項應聘方式所列資料,需於隔日下午四點前繳交至幼兒園。若前二次即已辦理甄選完畢,則不再辦理本次甄選。

五、工作內容

(一)食材處理、廚房設備清潔維護與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等相關工作。

(二)幼兒衛生清潔工作。

(三)其他交辦事項等。

六、福利制度

(一)依勞動基準法以契約進用(屬不定期契約),以實際到職日起聘。

(二)薪資給付標準(含勞健保及退休金提撥):國中(以下)畢業者,每月2萬5,250元;高中(職)畢業者,每月2萬5,410元;大專(以上)畢業者,每月2萬6,040元。

(三)未盡事宜皆依相關法規及各校(園)簽訂勞動契約辦理。

七、甄選方式

※請應考人(求職者)攜帶(或寄送)介紹卡、基本履歷表、專業證照、身分證或居留證等正本至南門附幼(桃園區南山街17號)03-3370576#621,參加甄試。

(一)甄試地點:南門國小校史室。

(二)甄試所需時間視報名人數彈性調整。請應考人於甄選當日 上午8 點10 分至8點30分,完成報名並接受書面資格審查,如報名者無相關證照,仍可進行報名,但以具有廚工證照者優先錄取。

(三)甄試方式:以口試(面試)為原則,如因疫情影響無法採實體面試,得採線上或視訊等方式辦理。

(四)口試範圍:餐飲專業知識與素養(30%)、衛生常識及態度(30%)、廚工相關經驗【如曾擔任餐飲業相關工作或學校(幼兒園)廚工者,20%】、配合行政能力及意願等(20%)。

(五)口試成績未達 70 分者不予錄取。

八、應聘方式

錄取人員應於公告錄取隔日16時前(遇假日往後延至最近上班日),親自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區域醫療或教學醫院健康檢查表(檢查項目須包含A型肝炎、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傳染性眼疾、結核病(X 光)及傷寒等)等文件至錄取學校(幼兒園)辦理應聘手續,依勞動基準法簽訂契約並以契約進用,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並取消資格,「起聘日期」由校方與錄取人員另行簽定。

 

附錄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節錄)

第23條:教保服務人員以外之其他服務人員,有下列第一款至第三款情事之一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予免職、解聘或解僱;有第四款情3事者,得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有第五款情事者,依其規定辦理:

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或虐待兒童及少年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行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非屬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或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行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予以免職、解聘或解僱,並審酌案件情節,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進用或僱用。

四、教保服務機構諮詢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有傷害幼兒之虞,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認定不能勝任教保工作。

五、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事。

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情事,或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情事者,不得於教保服務機構服務,已進用或僱用者,應予免職、解聘或解僱;有第一項第三款情事或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後段涉及性騷擾、性霸凌情事者,於該認定或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