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106年8月9日制定公布並訂自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已將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事項併同納入規範,爰自退撫法施行後,上開2法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即應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