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107年12月7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57919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旨揭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事假每年准給日數增為「7日」,並刪除喪假至少應請半日之規定。 (二)增訂約聘僱人員年資銜接者,14日以外之慰勞假經用人機關核准,得於次一年度實施之規定。